20 余年的肝癌防治研究,现有标准虽有贡献但存不足。抗癌协会肝癌专委会结合国情拟定新临床诊断与分期标准,1999 年提出后广泛讨论,近两征求意见,2001 年正式通过,现予介绍。
原发性肝癌的临床诊断与分期标准
诊断标准
1. AFP≥400μg/L,能排除妊娠、生殖系胚胎源性肿瘤、活动性肝病及转移性肝癌,并能触及肿大、坚硬及有大结节状肿块的肝脏或影像学检查有肝癌特征的占位性病变者。
分期标准
1. I期
1. 肿瘤最大直径≤2cm,单发,无癌栓、腹腔淋巴结及远处转移;肝功能分级Child A。
2. 肿瘤最大直径≤5cm,单发,无癌栓、腹腔淋巴结及远处转移;肝功能分级Child A。
3. 肿瘤最大直径≤10cm,单发,无癌栓、腹腔淋巴结及远处转移;肝功能分级Child A。
2. II期
1. 肿瘤最大直径≤5cm,多发,在半肝或两个肿瘤最大直径之和≤5cm,在左、右两半肝,或多个肿瘤无癌栓、腹腔淋巴结及远处转移;肝功能分级Child A。
2. 肿瘤最大直径≤10cm,多发,在半肝或两个肿瘤最大直径之和≤10cm,在左、右两半肝,或多个肿瘤无癌栓、腹腔淋巴结及远处转移;肝功能分级Child A。
3. 肿瘤情况不论,有门静脉分支、肝静脉或胆管癌栓和(或)肝功能分级Child B。
3. III期
1. IIIa期
肿瘤情况不论,有门静脉主干或下腔静脉癌栓、腹腔淋巴结或远处转移之一;肝功能分级Child A或B。
2. IIIb期
肿瘤情况不论,癌栓、转移情况不论;肝功能分级Child C。
4. IV期
肿瘤情况不论,有肝外转移;肝功能分级不论。
20 余年的导语虽有作用但存不足,经多次修改及各方意见征集,2001 年第九届全国肝癌学术会议正式通过“原发性肝癌的临床诊断与分期标准”,涵盖了不同情况的诊断标准,为我国肝癌防治研究提供了更科学依据。